2024年河北省高考
候選人誠信承諾
我是2024年河北省高考考生,我作出以下承諾:
1、我已閱讀《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法律法規摘要,并保證自覺遵守。
2.保證您符合普通高等學校專升本考試報名條件,您填寫的信息和提交的報名材料真實、準確。
本人保證履行以上承諾,若違反,自愿接受后果,承擔取消注冊資格、考試成績、錄取資格、學籍等一切后果。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行為處理辦法(摘要)
1.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和要求或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為違反考試紀律:
(一)將規定以外的物品帶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指定座位參加考試的;
(3)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作答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作答;
(4)檢查時偷看、竊竊私語、做秘密手勢;
(5)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區內大聲喧嘩、吸煙或者進行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
(6)考試過程中,未經批準離開考場;
(七)將試卷、答題紙(包括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卷材帶出考場;
(8)用規定以外的筆、紙答題、在試卷規定以外的位置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題紙上標注內容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不構成作弊的行為。
考生如有上述任何一項違規行為,該科目的考試成績將被取消。
2.考生在考試過程中違反考試公平、公正原則,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為考試作弊:
(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或者存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2)抄襲或者幫助他人抄襲考試題型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的;
(三)搶奪、盜竊他人試卷、答題紙,或者脅迫他人作弊的;
(四)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
(五)以他人名義參加考試的;
(6)故意毀壞試卷、答題紙、考試材料;
(七)在答題卡上填寫與自己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
(8)傳遞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題紙、草稿紙;
(九)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或者企圖獲取考試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考生如有上述作弊行為之一,其所報名考試的所有科目和階段的成績均被取消。
3.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考試后發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為考生考試作弊:
(一)偽造證件、憑證、文件等材料騙取考試資格、加分、考試成績的;
(2)評分過程中發現答案完全相同的;
(3)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網校頭條,作弊現象普遍;
(四)考試工作人員協助作弊,經查證屬實的;
(五)其他應當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考生如有上述作弊行為之一,其所報名考試的所有科目和階段的成績均被取消。
考生以作弊手段獲取考試成績,取得入學資格,并已被錄取或者注冊的,學校將取消其入學資格或者學籍。
四、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秩序,服從主考人員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場和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行為:
(一)故意擾亂考場、考場、閱卷現場和其他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
(二)拒絕、阻礙考試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管理職責的;
(3)威脅、侮辱、誹謗、陷害或者其他侵犯考試工作人員或者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四)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的;
(5)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考生有上述行為之一的,被取消繼續參加該科目考試的資格,其已報名的所有科目考試成績作廢;考生及其他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暫停參加相關考試1至3年處罰;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予暫停參加各類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處罰:
(一)聚眾作弊的;
(2)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考試信息;
(三)利用有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詐騙;
(四)偽造、變造身份證件、準考證或者其他證明材料,委托他人代替參加考試的。
6.在校學生、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試機構應當通知其所在學校,學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直至予以開除學籍或者辭退: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考;
(二)聚眾作弊的;
(三)向考試作弊組織者提供考試資料、答案及相關設備,參與集體作弊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摘要)
第七十九條 考生在國家教育考試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組織考試的教育考試機構工作人員應當采取必要措施,在考場阻截該考生,終止其繼續參加考試;組織考試的教育考試機構可以取消該考生相關考試資格或者考試成績;情節嚴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該考生一年以上三年以下停止參加相關的國家教育考試;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獲取考試試題、答案的;
(2)攜帶、使用任何用于考試作弊的設備、材料;
(3)抄襲他人答案;
(四)允許他人代考;
(五)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取考試成績的作弊行為。
第八十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在國家教育考試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有違法所得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河北考試教育院,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屬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河北考試教育院,還應當依法給予處罰:
(一)組織作弊的;
(二)以提供作弊設備或者其他方式為作弊提供幫助、便利的;
(三)代替他人參加考試的;
(4)考試結束前泄露、傳播考試試題、答案的;
(五)其他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
第八十一條 教育行政部門、教育考試機構在國家教育考試中疏于管理,造成考場秩序混亂、作弊現象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摘要)
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設備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非法出售或者向他人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題庫、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替別人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或者讓別人代為參加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