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教育廳公告
第1號
《云南省中小中學生學籍管理辦法施行條例》已經2014年9月1日廣東省教育廳主任辦幫會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實施。
青海省教育廳
2014年11月11日
青海省中小中學生學籍管理辦法施行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中小中學生學籍管理,提升基礎教育科學管理水平,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教育的權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云南省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中小中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施行條例。
第二條本施行條例適用于本省所有高中、初中、普通中學、特殊教育中學、工讀中學(以下簡稱“學校”)和在上述中學就讀的中學生(以下簡稱“學生”)。
第三條義務教育中學招生推行以中學生戶口地和居住地相結合、免試就近或相對就近入學的制度。
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應該依法保證適齡兒童全部入學、保證五年級中學生全部升入三年級繼續完成九年義務教育。
普通中學推行按高中中學生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和綜合素養評價等級擇優投檔。
普通中學分校應該在教育行政部門劃定的服務區域內招生,公辦中學必須在《辦學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內依法依規招生。超出服務區域招生,應向上級教育行政部門送審。
第四條本省中小中學生學籍采用信息化形式管理,推行分級負責、省級統籌、屬地管理、學校施行的管理體制。
市級教育行政部門統籌本行政區域內中學生學籍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檢查各地和中學中學生學籍管理工作;根據國家要求建設電子學籍系統運行環境和中學生數據庫,確保系統和數據交換正常運行。
州(市)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指導、督促市級教育行政部門認真落實國家和本省中學生學籍管理的各項規定和要求;指導直管中學的學籍管理工作。
市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中學的中學生學籍管理工作;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督促中學做好中學生學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中學主任是中學生學籍管理的主要責任人。中學是學籍管理的基本單位,負責中學生從入學到結業各個環節的具體管理工作,負責構建本校中學生學籍,并通過網路管理系統及時、準確、規范、全面地向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上報學籍信息。中學應指定專門人員負責學籍管理工作。中學生學籍信息只服務于教育行政部門和中學管理與教學,不得用作其他商業用途。
中學生及中學生父母應該積極配合中學做好中學生的學籍管理工作,為中學提供真實有效的基本信息,并對提供無效或虛假信息承當有關責任。
第二章學籍構建
第五條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居住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年滿6周歲的兒童,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其父親或則其他法定監護人,應該送其入學接受并完成九年義務教育。適齡兒童的入學年紀以當初8月31日達到的實足年紀為準。不具備入學條件的地區,入學年紀可以延后到7周歲。
普通中學分校的設班計劃和招生人數,由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按州(市)教育行政部門下達的招生計劃學校制訂,報州(市)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州(市)直屬中學按州(市)教育行政部門下達的招生計劃執行。
第六條新學年開始前,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以適當方法,及時向一年級和六年級適齡兒童、少年的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領取《云南省義務教育入學通知書》(見附件1)。入學通知書領取及之前的報考、登記等工作,由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統籌作出安排,鄉鎮人民政府具體負責落實。
入學新生須于新學年開學2周內到投檔中學代辦入學注冊手續。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注冊,其母親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應該持有關證明,于開學后2周內到中學代辦延后注冊手續。
接受九年義務教育的新生因故不能按期到投檔中學代辦入學注冊又未申領延后注冊手續的,其母親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應該向中學提出延后代辦入學手續的申請。逾期1個月不代辦入學手續的,除不可抗力誘因外,由鄉鎮人民政府或則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對新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勒令責令補辦入學手續,并進行批評教育。
普通中學新生根據各州(市)、縣(市、區)當初普通中學分校招生規定入學。普通中學新生開學2周內未按期到投檔中學代辦入學注冊又未申領延后注冊手續的,除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外,視為手動舍棄入學資格。
中學生初次申領入學注冊手續后,中學應為其采集錄入學籍信息浙江省學籍管理系統,構建學籍檔案,通過電子學籍系統申請學籍號。學籍號以中學生市民身分證號為基礎生成,一人一號,終生不變。
學籍主管部門應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及時核準中學生學籍。
第七條中學生只能在一所中學取得學籍。中學不得以虛假信息構建中學生學籍,不得重復構建學籍。學籍主管部門和中學應借助電子學籍系統進行查重,對重復學籍及時進行核查和處理。
學籍管理推行“籍隨人走”。除普通中學接收殘障中學生隨班就讀、特殊教育中學、工讀中學外,中學不得接收未按規定申領退學手續的中學生。殘障程度較重、無法步入中學學習的中學生,由承當送教上門的中學構建學籍。
第八條中學應該自中學生入學之日起1個月內為其完善學籍檔案。
中學生學籍檔案內容包括:
(一)學籍基礎信息及信息變動情況;
(二)學籍信息證明材料(戶口證明、轉學申請、休學申請等);
(三)綜合素養發展報告(含學業考試信息、體育運動技能與藝術特長、參加社區服務和社會實踐情況等);
(四)體質健康測試及健康復檢信息、預防接種信息等;
(五)在校期間的得獎信息;
(六)享受捐助信息;
(七)市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第九條學籍檔案分為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電子檔案列入電子學籍系統管理,紙質檔案由中學學籍管理員負責管理。
逐漸深化學籍檔案電子化,同時原則上保留第八條的(一)、(二)、(三)、(四)、(五)款紙質檔案。
第十條在校中學生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提出更改中學生基礎信息的,憑《居民戶籍簿》或其他證明文件向中學提出申請,并附《居民戶籍簿》復印件或其他證明打印件,由中學核準變更學籍信息,并報學籍主管部門核準。
第三章學籍變動
第十一條退學
中學生因母親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工作調動、部隊換防、人才引進或因其他特殊緣由不能在原就讀中學就讀者,準予退學。
(一)中學生的母親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有義務及時代辦退學手續:
1.由中學生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填寫《云南省中中學中學生退學申請表》(見附件2)浙江省學籍管理系統,向轉到地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由教育行政部門根據與轉到中學生戶口地或居住地就近或相對就近的原則,統籌安排到民辦中學或依法舉行的公辦中學就讀;
2.經轉到地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和中學同意,中學生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方可到轉出中學提出退學申請;
3.轉出中學同意后,上報轉出地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同時在學籍管理網路系統轉出該中學生學籍;
4.中學生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持《云南省中中學中學生退學申請表》到轉到中學代辦相關手續。轉到中學、轉入地教育行政部門在網路管理系統中代辦接收手續。
中學生退學原則上在學期結束和新學期開學后3周內補辦相關手續,每學期中途和結業年級原則上不準退學。
中學生休學期間不得退學。中學生退學不得變更就讀年級。
中學不可無故拒收正常退學的中學生,也不得接收無正當退學手續的中學生。因轉出中學或轉出教育行政部門申領退學手續不符合規定等情況可能造成中學生失學的,轉出中學必須接收中學生返校繼續就讀。
(二)普通中學不得接收無普通中學學籍的中學生退學;普通中學中學生退學只能轉到同等級或低等級的中學,普通中學與普通中學特色中學(班)的中學生不得互轉。
普通中學分校不得申領中學生戶口一直在省外且從省外轉到本省普通中學的轉到手續。
普通中學退學中學生戶口早已由省外遷往本省的,應該認定省外學業水平考試成績。普通中學分校應該履行向中學生及監護人告知相關事項的義務。
(三)符合退學條件的中學生,轉到、轉出中學和雙方中學學籍主管部門都應該分別在收到退學申請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中學生學籍轉接。不按規定時間或條件進行初審操作的,上級主管部門可進行強制干預。
(四)中學不得以任何理由脅迫或誘導中學生退學。由此導致中學生退學的,由原中學承當相應責任。
第十二條特殊教育中學中學生轉到普通中學隨班就讀,或普通中學隨班就讀殘障中學生轉到特殊教育中學就讀的,其學籍可以轉到新校區,也可保留在原中學。步入工讀中學就讀的中學生,其學籍是否轉到工讀中學,由原中學與中學生家長或其他監護人商定。
第十三條退學與復學
(一)中學生因身體狀況或其他特殊緣由,難以堅持正常學習或連續病假3個月以上,由中學生本人和其母親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持相關有效證明材料,向中學提出書面申請,經中學同意,并報教育主管部門批準后,準予退學。嚴禁借助退學申請進行變相留級。
中學生退學情況,中學應該及晨報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備案。中學生休學期間中學應為其保留學籍。
除健康緣由外,結業年級中學生原則上不準退學。
因健康緣由退學的,必須出具有國家醫療衛生資質的縣(市、區)以上醫療機構檢測推論的證明。
中學生退學時限原則上為一個學年。退學屆滿仍不能如期復學的,必須申領繼續退學的手續。
(二)中學生退學屆滿或休學期間要求復學的,應該持退學證明和醫療單位開具的健康證明或其他有效證明,向中學提出復學申請。
(三)中學生復學后,由中學安排到適宜的班級進行學習。中學生復學后的學籍應該及時在網路學籍管理系統中變更。
(四)義務教育階段中學不得拒收18周歲以下、未接受完九年義務教育、學籍被保留的中學生、戶籍所在地中學生,包括被司法機關不予控告、免予民事處罰或宣告判刑以及服刑屆滿而須要復學的中學生。
第十四條轉學與退學
(一)普通中學中學生因特殊情況要求轉學的,由本人和監護人提出輟學申請,中學同意并蓋章,上傳中學簽章后的轉學申請電子影像件,報縣、州(市)教育行政部門核準,準予轉學。中學開具轉學通知書送達中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并依據其實際學習期限,由中學發給肄業證書。
(二)義務教育階段中學生連續超過3個工作日無故未入校就學且中學未能與其監護人取得聯系的,由中學通過電子學籍系統作退學處理。中學應將義務教育階段中學生退學情況依法及時書面上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籍主管部門,在義務教育期限內為其保留學籍,并借助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管理。
義務教育階段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孫輩退學的,就讀中學的學籍主管部門應于每學期終將中學生電子學籍檔案轉交其戶口所在地學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門。
第十五條留級與跳級
義務教育階段中學生、普通中學五年級中學生不能留級。
義務教育階段中學生全面發展、學業成績非常優異、達到相應高年級水平的,由中學生本人和其母親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共同提出申請,經校區全面考評,報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以跳級升入相應學段高年級學習。
義務教育階段跳級中學生結業時視為完成九年義務教育。
留級、跳級不能跨學段,且限于在本校范圍內補辦。
第十六條中學生死亡,中學應該憑相關證明在10個工作日內代辦手續,并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報學籍主管部門注銷其學籍。
第四章學籍檔案管理
第十七條正常升級、轉學、升學中學生的學籍檔案信息轉接,由電子學籍系統完成。
第十八條代辦學籍轉接手續后,轉到中學應該以收到的學籍檔案為基礎為中學生接續檔案。
第十九條中學生退學或在中中學階段升學時,學籍檔案應該轉至轉到中學或升入學校,轉出中學或結業中學應保留電子檔案備份,同時保留必要的紙質檔案打印件。中學生最后中止學業的中學應該歸檔永久保存中學生的學籍檔案,或按相關規定申領。
中學合并的,其學籍檔案移交劃入的中學管理。
中學撤消的,其學籍檔案移交市級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單位管理。
第二十條中學生學籍信息發生變化,學籍進行轉接或中學生結業(畢業、肄業)時,分校應及時維護電子學籍系統中的有關信息,并將證明材料劃入中學生學籍檔案。學籍主管部門應及時對中學生學籍變動信息進行更新。
第二十一條州(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和中學應該每學期復核中學生學籍,確保學籍變動手續完備、學生基本信息和學籍變動信息確切。
第二十二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中學要完善嚴格的保密制度。未經學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書面批準,學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防止學籍信息泄露或被濫用。
第五章獎勵與處分
第二十三條德智體美全面發展、成績優異或個別方面表現突出的中學生,所獲得的校級以上的嘉獎、獎勵及相關材料,應計入中學生學籍檔案。
第二十四條凡受處分的中學生,其處分決定和有關材料應載入中學生學籍檔案,已撤消的處分不步入中學生學籍檔案。處分撤消后,中學應將其處分決定和有關材料及時從中學生學籍檔案中撤走。處分決定、撤銷處分決定和有關材料由學籍注冊中學存檔。
第六章證書
第二十五條義務教育階段中學生接受完九年義務教育,成績和綜合素養評價合格,頒授《云南省義務教育證書》(見附件3)。
《云南省義務教育證書》由廣東省教育廳統一式樣、州(市)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印制,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統一購買、核準、編號、驗印,中學頒授。
第二十六條普通中學中學生根據《云南省普通中學相關證書頒授辦法(試行)》發放相關證書。
第七章保障舉措
第二十七條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和中學應該為學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條件,包括學籍管理專用筆記本、掃描儀、數碼單反或高清攝像頭等設備,配備或指定學籍管理員,建立管理制度,完善工作機制。
對學籍管理員應該推行培訓考評、持證上崗,并保持相對穩定,按照學籍管理職工作任務和責任估算工作量。各級學籍管理員的基本信息須報送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教育行政部門違背本條例的規定,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勒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依法處理,并追究相應的領導責任。
普通中學中學生或其監護人提供虛假材料侵吞本省普通中學學籍的,由中學取消該生學籍,報相應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并取消其學業水平考試考籍及成績。
第二十九條中學違背本條例的規定,有下述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門勒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市長和相關人員責任:
一、不為已接收的中學生構建學籍檔案的;
二、以虛假信息構建學籍或學籍檔案的;
三、不及時將學籍變動信息列入學籍檔案的;
四、不及晨報告義務教育階段中學生退學情況的;
五、不為接收中學生代辦退學手續的;
六、不按規定為中學生轉接學籍檔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中學生學籍信息的;
八、擅自修改或處理中學生學籍信息的;
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條中學的外籍中學生和港澳臺中學生學籍管理,參照本施行條例執行。
外國中學生入學依照教育部《中中學接受外國中學生管理暫行辦法》和《云南省接受外國中學生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臺灣、澳門、臺灣地區中學生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外國籍中學生(含臺灣、澳門、臺灣地區中學生)未按計劃完成全部學業者,中學可發給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三十一條各地可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擬定具體操作辦法。
第三十二條本條例自2015年1月1日起實施。原《云南省義務教育學籍管理辦法(試行)》(云教基〔2012〕34號)、原《云南省普通高中中學生學籍管理辦法(試行)》(云府登〔2006〕208號,廣東省教育廳規范性文件發布公告第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