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有:
根據《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具有以下職權:
1. 修改憲法;
2. 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3. 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4.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
5. 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
6. 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7.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8. 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9. 審查和批準國家的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10. 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11. 批準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建置;
12. 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
13. 決定戰爭和和平的問題;
14. 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國家法律的遵守與執行,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制定和頒布地方性法規,在本行政區域內負有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決議的遵守的責任。
總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具有廣泛的職權。這些職權包括制定和修改法律、選舉和任免國家機關領導人、監督國家機關工作等。同時,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也負有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決議的遵守的責任。
例題:
某市人民代表大會擬制定一項新的地方性法規,以規范當地環境保護工作。請問,這項立法權屬于哪一級人民代表大會?
答案:
這項立法權屬于某市人民代表大會。
人民代表大會的立法權是指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制定和修改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等規范性文件的權力。因此,某市人民代表大會有權制定關于環境保護的地方性法規。需要注意的是,地方性法規不得與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