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考試管理要求
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筆試、外語聽說考試均安排在標準化考試中心。按照國家教育考試標準和要求,規范考場設置和實施程序。嚴格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行為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加強安全保密,建立健全廉潔機制,嚴格審查行為紀律,處理考試作弊等違規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他有關規定。
5. 考試成績及申請
(一)結果呈現方式
資格考試成績分為兩類:及格和不及格。本市組織的語文、數學、外語、思想政治、歷史、地理、物理、化學、生命科學等九個科目的筆試及格分數以試卷標準分數確定。信息技術學科資格考試和物理、化學、生命科學三個學科的技能操作考試,將根據評價標準判定成績是否合格。高中生思想政治、歷史、地理、物理、化學、生命科學六門科目資格考試未通過的,可在收到成績后2年內(休學期間)參加該科目資格考試。補考僅限一次,與年度學科資格考試同時進行。其他科目考試不合格的學生,由所在高中組織補考。
分級考試成績以等級呈現,按照取得考試有效成績的考生總數(即排除缺席或未得分的考生)的相應比例劃分等級。排名從高到低分為A+、A、B+、B、B-、C+、C、C-、D+、D、E,共11個等級。其中上海市高中物理,A+約占5%貝語網校,A、B+、B、B-、C+、C、C-、D+各占10%左右,D、E合計約15%,E表示有效分數論文低于標準分或占比5%左右。
(2) 分數識別
從外省市轉入本市普通高中的學生,參加過外省市省級教育考試機構統一組織的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的,可報考本市高中。省級教育考試機構頒發的成績證明。學業水平考試相應科目的資格考試成績予以承認。語文、數學、外語三科將不被認可。具體識別方法另行通知。
(三)考試成績的應用
1.高中畢業。資格考試各科成績合格是普通高中生畢業的必要條件。高中學校按照本市普通高中學籍管理有關規定,分別允許學生畢業、結業、退學。
2.高中課程管理與質量評價。高中學業能力測試成績將作為高中課程管理和高中教學質量監控的重要參考。市和區、縣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對高中學業水平測試結果的研究分析、教學反饋和指導,不斷提高教育教學質量。
3.大學招生。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是高考報名和大學招生的依據之一。應屆高中生須通過物理、化學、生命科學、地理、歷史、思想政治學、信息技術七門科目合格考試上海市高中物理,方可按規定報名參加春季高考;考生必須通過物理、化學、生命科學、地理、歷史、思想政治教育等6個科目中至少3個科目的資格考試,方可按要求報名參加秋季高考。分級考試成績折算成相應分數,計入秋季高考總成績,作為高校錄取的依據之一。其中,A+為70分,E為40分;相鄰兩個級別之間的分數差為3分。分級考試成績有效期為兩年。就讀高中的高中生因休學、留級等原因延長高中學業的,高中期間取得的等級考試成績的有效期可以延長至畢業當年。
六、相關說明
(一)在校高中生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春季招生考試(以下簡稱春考)或秋季高考,可使用春季考試的語文、數學、外語成績或秋季高考取代相應科目的資格考試成績(以及格/不及格的形式呈現,及格分數線以高考試卷中基礎課程內容試卷的標準分數劃定),并且你做不需要參加這些科目的資格考試。
(二)考生首次參加秋季高考時,只能參加三門選定學科水平考試一次,不得更改考試科目。考生如再次參加秋季高考,可更改三門分級考試科目,也可選擇同一科目再次參加考試,但必須先取消有效期內歷次相關科目的分級考試成績。
(三)缺席相關科目分級考試并擬參加當年秋季高考的考生,計入秋季高考總成績。當年秋季不參加高考的,成績不予計算。考生可以在下一年參加相同的考試。科目水平考試。
考生參加相關科目分級考試未取得有效成績的,秋季高考總成績計為0分。當年秋季不參加高考的,次年不得再次參加同一學科等級考試,且不得變更等級考試科目。
(四)自2017年起,預報當年秋季高考并已選考等級考試科目的考生,未取得相應科目資格考試及格成績的,每年4月中下旬還會有一套思想政治、歷史等科目。物理、化學、地理、生命科學六科資格考試僅針對此類考生。
(五)本辦法從2014學年高中一年級起試行,但2014學年一年級學生相關科目考試時間如下:
年級
考試科目
考試類別
考試時間
高中一年級
信息技術
資格考試
第二學期末
地理
高中二年級
思想政治、歷史、物理、化學、生命科學
地理(學生可選或不可選)
分級考試
5月中旬至下旬
高中高年級
語文、數學、外語
資格考試
第一學期末
思想政治、歷史、物理、化學、地理、生命科學
資格考試(資格考試未及格的考生方可參加)
4月中下旬
可以選擇思想政治、歷史、物理、化學、地理、生命科學(高二完成地理等級考試的同學可以多選2個)
分級考試
5月中旬至下旬
(六)因休學、留級等原因轉入2014級的高中生,其獲得的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科目成績可視為該科目合格考試成績,但它們不能被視為該科目的分級考試成績。
(七)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的具體組織實施以上海市教委轉發上海市教育考試院的有關文件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