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辦理在漢就業創業普通高校畢業生落戶的實施細則(原文)
【導語】:武漢落戶推行新政策,只要畢業兩年以上的高校本科畢業生符合一定條件即可落戶武漢,相關政府頒布實施細則如下:
《關于辦理在漢就業創業普通高校畢業生落戶的實施細則》
第一條 根據《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放寬在我市就業創業高校畢業生落戶條件的通知》(武政辦【2014】98號),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畢業超過2年的普通高校畢業生以及經教育部認證的本科及以上學歷(或者學位)留學回國人員,具備以下條件,可申請在我市落戶:
(一)本科學歷年齡在35周歲以內、研究生學歷年齡在40周歲以內。
(二)在漢有合法固定住所。
(三)在我市企事業單位就業,簽訂勞動合同,繳納1年的社會保險或者自主創業且本人為法定代表人。
第三條“在本市落戶”是指:
(一)戶籍不在本市的畢業生,可申請在本市落戶。
(二)戶籍在本市新城區的畢業生,可申請在主城區落戶。
(三)畢業生戶口托管人才服務機構集體戶的,可申請將戶口遷移至居民戶或就業單位集體戶。
第四條 “普通高校畢業生”是指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的畢業生。不包括自學考試、成人教育、網絡教育、電視大學、函授大學、非國民教育系列的畢業生。“留學回國人員”指經教育部認證的本科及以上學歷(或者學位)留學回國人員。
第五條 落戶畢業生的年齡,以公安機關正式受理當天的身份證年齡為準。
第六條“就業”指在我市企事業單位就業,簽訂勞動合同并連續繳納社會保險1年以上的,社會保險五險齊全,由單位按規定比例繳納,不包括在流動人員窗口繳納的人員。“創業”指自主創業本人為企業法定代表人,且企業正常經營半年以上。
第七條 “合法固定住所”是指有合法權屬證明的房屋,包括:
(一)本人自有房屋。
(二)親友房屋
(三)租住房屋
(四)單位集體宿舍。
上述房屋不包括已拆遷或擬拆遷房屋、空掛地址房屋、生產經營倉儲等商業用途房屋、辦公用房。
第八條 實際居住在本人房屋的,在房屋所在地辦理落戶,在親友家中或租住房屋的,經房主書面同意,社區民警調查核實確在居住的可以在房主戶口中登記為戶成員,不能單獨立戶。居住在單位集體宿舍的,可申請在經公安機關批準設立的就業單位集體戶中落戶。
第九條 居住在父母、子女、配偶合法所有房屋的,且房主未在房屋所在地辦理戶口登記,經房主同意,提供親屬關系證明或結婚證,民警調查核實,可在房屋所在地申請單獨立戶,不符合此條件的,只能在房主戶口中登記為戶成員。
第十條 就業創業地在本市中心城區的,在中心城區實際居住地辦理落戶;就業創業地在本市新城區的,在本市新城區辦理落戶,本人或配偶房屋在中心城區的,可在本人或配偶房屋所在地辦理落戶(條件同第九條)。
第十一條 申請人戶籍不在本市的,應在我市辦理居住證或流動人口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