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為培養更多的應用型創新人才,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形成本辦法。
第一條 按國家學位條例規定,我校經湖北省人民政府學位辦公室學位授權審核通過的所開設本科專業有權授予對應的學士學位。
第二條 學校設立武漢輕工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會成員人選由校長提名,校行政辦公會通過,報省學位辦備案。院(部)設立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其人選由院(部)推薦,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批準。
教務處為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學士學位授予工作的日常工作機構。
第三條 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在授予學士學位工作中的職責如下:
1.審定和修改學士學位授予條件;
2.審核批準授予學士學位名單;
3.作出撤銷違反規定而授予學士學位的決定;
4.研究和決定授予學士學位的有關重要事項。
第四條 院(部)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在授予學士學位工作中的職責如下:
1.審查本院(部)本科畢業生在校表現和學業成績;
2.審查本院(部)本科畢業生是否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
3.向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提出擬授學士學位學生名單;
4.協助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做好學士學位授予工作。
第五條 校、院(部)兩級學位評定委員會均按民主集中制原則決定事宜。
第六條 凡具備下列條件的應屆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有學士學位申報資格:
1.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制度;遵紀守法,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勤奮學習,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
2.完成本科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課程的學習和考核,修滿規定的課程和學分,達到畢業條件。
3.較好地掌握本門學科的基礎理論、專門知識和基本技能,并且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授予學士學位:
1.畢業時未取得本科畢業證書者;
2.因各種原因受到記過(含記過)以上處分者;
3.在學習期間受到兩次以上(含兩次)紀律處分者;
4.經重修后取得的必修課學分累計超過24.0(五年制30.0學分)學分者;
5.必修課(含獨立設置的實驗課,不含集中性實踐教學環節)平均學分績點理學門類專業(不含護理學、康復治療學專業)在2.0(不含,不四舍五入)以下者,工學、農學、經濟學、管理學門類專業及理學門類的護理學、康復治療學專業在2.2(不含,不四舍五入)以下者,藝術學門類專業在2.8(不含,不四舍五入)以下者,文學門類專業在2.5(不含,不四舍五入)以下者;
6.因其它特殊原因或不符合學校有關規定經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認定不能授予學士學位者。
第八條 對在校期間受記過(含)以上處分的或受到兩次及以上紀律處分的學生,在受處分后表現優秀并獲得校級及以上的優秀學生、優秀學生干部、優秀團員、優秀團干、團內記功、優秀畢業生等6項榮譽稱號者,經院(部)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推薦,可向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申請授予學士學位。
對申請者所獲得表彰的范圍和級別由學工處、團委和教務處共同認定資格。
第九條 對必修課重修學分超過本辦法第七條第4款規定或必修課平均學分績點達不到本辦法第七條第5款規定,但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經院(部)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推薦,可向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申請授予學士學位。
1.畢業當年考取全國統招碩士研究生者;
2.必修課平均學分績點達不到本辦法第七條第5款規定,但所有必修課程均為正考通過者;
3.在校期間獲得由政府教育主管部門主辦的省(部)級及以上大學生科研成果(含挑戰杯)、學科競賽三等獎及以上或全國大學生英語競賽省級一等獎及以上者;
4.在校期間在學術領域取得突出成績,并經所在院(部)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認定者。
第十條 授予程序:
1.在本科生畢業前,院(部)召開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會議,對本院(部)畢業生的操行表現、學業成績和綜合素質與創新能力進行審核,經參會委員三分之二及以上表決同意者,列為擬授予學士學位的學生名單,向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行文推薦。
2.學校召開學位評定委員會會議,對各院(部)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提出擬授學士學位的學生名單進行審核、表決。獲參會委員三分之二及以上表決同意者,由學校授予學士學位,頒發學士學位證書,并由學校行文公布。
第十一條 本辦法適用于學校完全學分制改革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各專業學生,從2015級本科生開始執行。未納入完全學分制管理的專業班級參照本辦法執行。
對于2015級以前的其他年級本科生,仍按學生入學當年學校頒布的學士學位授予辦法執行。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學校其他規定與此有抵觸的,以此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