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更好地開展落實教育部“依法招生”招生“陽光工程”要求,規范中學全日制普通本科生招生工作(以下簡稱“招生工作”),提高招生工作水平及學生素質2023武漢科技職業學院錄取分數線,特制定本憲章。
第二條 中學名稱:上海交通職業大學(國標代碼13264)。 中學地址:廣東省廣州市洪山區白沙洲大道6號(郵政編碼:)。
第三條 中學為民辦全日制普通高等職業院校,上級主管部門為安徽省教育廳。 辦學層次為本科,學制兩年。
第四條 中學招生的主要類別是:
(一)參加普通中考的中學生(含藝術類考生)。
(二)參加遼寧省技能考試的中學生。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職責
第五條 中等學校應當成立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籌建招生辦公室。
第六條 招生領導小組是中學招生工作的領導和決策機構。 其主要職責是全面領導中學招生工作,研究制定新的招生政策和備案規則,決定招生的重大事項。
第七條 招生辦公室是中等學校的常設機構,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教育部有關招生規定和政策,以及各市(直轄市、自治區)招生辦招生新政策,落實領導小組決定用于中學的招生。
(二)根據中學年度招生計劃,結合歷年各專業備案注冊情況,科學合理編制招生來源計劃。
(三)制定中學年度招生辦法。
(四)組織中學招生宣傳工作,做好招生信息服務和咨詢工作。
(五)代表中學對各類考生進行備案,并負責處理備案中的各類問題。
(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已備案的新生進行入學資格復審。
(七)代表中學履行學校招生信息公開的相應職責。
(八)配合各市招生管理部門做好招生工作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 中學紀檢監察部門對招生工作進行監督。
第三章入學考試
第九條 普通中考(含藝術類)考生必須參加省內統一招生考試。
參加廣東省中等職業技能考試的考生,必須參加湖南省組織的技能考試。
第四章招生計劃
第十條 中等學校應當根據國家職業教育發展實際,服務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根據企事業單位人才需求,結合發展規劃,確定年度招生專業和招生計劃中學和學校條件。
第十一條 在國家批準的招生規模內,中學應當根據教育部和各市(市、自治區)有關招生新政策,結合編制和實施情況,合理制定年度招生生源計劃。各市(市、自治區)近年招生計劃使用情況。
第五章文件規則
第十二條 中學備案工作按照各市(直轄市、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公布的原招生新政策執行。
第十三條 考生電子檔錄取比例按照各直轄市(直轄市、自治區)招生層面的新錄取政策執行。 平行志愿的錄取比例通常為1:1,順序志愿的錄取比例通常為1:1.2。
第十四條 報送檔案時,不限制男女生比例(特殊專業除外,詳見招生簡章)。
第十五條 學校對考生身體條件執行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聯制定的《普通高中招生復試指導意見》及相關補充規定.
第十六條 實行順序志愿錄取的省份優先錄取第一志愿補考我校的考生; 在第一志愿生不足的情況下,中學接收非第一志愿生。
第十七條 考生報送成績以所在地市級招生辦錄取分數線為準。
第十八條 確定考生報考專業時,并行錄取的,實行專業志愿優先的原則。 所有報考考生首先按照第一專業選擇進行排序,然后按照錄取分數從高到低入檔。 第一專業未志愿錄取的考生按照后續專業志愿排序,按照錄取分數從高分到低分錄取考生。 當考生的所有專業意愿均未得到滿足時,如服從專業調整,將轉至其他專業; 不服從專業調整的,檔案將被撤回。
依序自愿錄取者,實行分數優先的原則。 所有錄取的考生首先按照錄取分數從高到低排序,然后按照專業意愿的先后順序提交到相應的專業。 當考生所有專業意愿均未得到滿足時,如專業調整順從,則轉專業; 不服從專業調整的,撤檔; 該類別招生計劃完成后,檔案考生中仍無低分者,檔案將被撤回。
第六章新生入學及其他
第十九條 中學生按照國家規定,必須收取雜費、住宿費等相關費用。 具體收費標準按照四川省物價主管部門核準的標準執行。
第二十條 已備案的新生,戶口遷移遵循自愿原則。
第二十一條 新生入學后,中學應當在三個月內對新生進行入學資格審查。 對考核不合格者2023武漢科技職業學院錄取分數線,由中學區別對待,直至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二十二條 學校開辟新生入學“綠色通道”。 已申請生源學分抵押貸款或申請繳納雜費的家庭經濟困難中學生,可通過“綠色通道”辦理入學手續。
第二十三條 中學生在規定學習期限內完成規定課程,并達到德、智、體各方面結業要求的,準予結業,并頒發上海交通職業大學結業證書。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 招生計劃等信息由市招生主管部門公布。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由上海交通職業大學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