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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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規范全國奧林匹克競賽活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的適用范圍為全國奧林匹克主題競賽(以下簡稱主題競賽),其名稱為:
1. 數學:全國高中數學聯賽
中國數學奧林匹克
2.物理:全國中學生物理競賽(省級)
中國物理奧林匹克
3.化學:全國高中化學競賽(省級)
中國化學奧林匹克
4. 信息學:全國青少年信息學奧林匹克聯賽
全國青少年信息學奧林匹克
5. 生物學:全國中學生生物學聯賽
全國中學生生物學奧林匹克競賽
6. 天文學:全國中學生天文奧林匹克
7. 地球科學:全國中學生地球科學奧林匹克競賽
8. 語言學:全國中學生語言學競賽
全國中學生語言學奧林匹克競賽
第三條 學科競賽是面向全國中學生的競賽活動,其目的是在中學生中普及科學知識,激發學生學習科學的興趣和積極性,為學生提供相互交流學習的機會;推動大中學校教學改革;通過競賽及相關活動培養、選拔優秀學生,為參加國際學科競賽選拔選手。
第四條 學科競賽屬于課外活動,堅持學生有空閑時間和興趣自愿參加的原則,是學生在教師指導下進行研究性學習的重要途徑。
組織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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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主管單位:中國科學技術協會。
第六條 發起者:有關國家協會是:
1.中國數學會:數學競賽;
2.中國物理學會:物理競賽;
3. 中國化學會:化學競賽;
4.中國計算機學會:信息學大賽??;
5. 中國植物學會、中國動物學會:生物學競賽。
6.中國天文學會:天文競賽;
7. 中國科協:地球科學競賽
第七條 承辦單位職責:制定主題競賽的章程(或規章制度),負責競賽的組織工作、題目設置、成績認定、獎懲、承辦單位的產生、工作人員的配備、競賽結果的匯報等。
第八條 聯席會議:由主管機關召開,各學科競賽主辦單位參加的會議,主要任務為協調五大學科競賽工作,交流信息,研究競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及其解決方法。
第九條 省賽區管理機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學技術協會牽頭,聯系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和省級有關學會英語作文,成立省五大學科競賽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省競賽管委會),負責省賽區學科競賽的領導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為:
1.督導、協調學科競賽各項組織工作。
2.監督賽區實施單位的工作,受理、處理與主題賽相關的申訴、投訴。
第十條 省賽區組織實施單位:省級競賽及相關活動以省為單位組織實施。省賽區的競賽事宜由賽區相應派出機構負責。省賽區應當按照本規定和各學科競賽的規定組織實施本賽區的競賽。其主要工作是:按照承辦單位的要求發布競賽通知、設置考點并指定各考點負責人;收發試卷并保密;按規定組織競賽,保證競賽場地秩序;收集競賽答題紙并保密;按照承辦單位制定的評分標準評判比賽成績;按照規定向承辦單位報告競賽結果等。省賽區組織實施單位除對承辦單位負責外,還接受省競賽管理委員會的領導、監督和管理。
組織實施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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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報名與資格審查:省級比賽報名與資格審查由省級實施單位按照各學科競賽規程(條例)負責,全國性比賽(決賽)報名與資格審查由承辦單位負責。
第十二條 比賽時間、地點:各省可根據參賽學生人數及地域分布情況,設立多個分賽區和考場。各賽區比賽時間須統一按照承辦單位規定執行。全國賽(決賽)比賽時間、地點由承辦單位確定。
第十三條 出題:全國性學科競賽的出題工作由主辦單位負責,競賽大綱由主辦單位確定并公布,具體出題工作可以由主辦單位組織專家承擔,也可以自行征集試題,最終由主辦單位確定試題。
第十四條 試卷管理
第十五條 考場設置及考試實施
第十六條 標記
第十七條 獎項
1、全國性、省級比賽成績認定辦法、獎勵比例、參賽人數由承辦單位確定。
2.省賽獎項標準由主辦單位定之,一等獎總數由主管機關控制。
3、全國性比賽、省級比賽一等獎證書由主管部門統一印制;省級比賽二、三等獎證書由主辦單位統一印制。
4.全國性比賽(省級比賽決賽、一等獎)獲獎證書由主管部門和主辦單位聯合頒發,省級比賽二、三等獎證書由主辦單位頒發。
5、大賽主辦方須在規定時間內公布一等獎獲得者名單。
規則及紀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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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參加競賽的全體工作人員必須認真執行競賽規程及各項制度、規定,盡職盡責,廉潔敬業。
第十九條 工作人員不得接受任何與大賽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饋贈或非勞動報酬。
第二十條 任何人獲知比賽題目后,在比賽開始前不得向任何人透露或暗示任何有關題目的信息;任何人獲知答案后,在答案正式公布前不得向任何人透露。
第二十一條 比賽結果及賽果在正式公布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人透露。
第二十二條 出題人員出題后不得參與任何與比賽相關的輔導工作。參與出題、發卷過程的所有人員須保密并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三條:實行競賽及出題制度,如有兒童或其他親屬參加競賽,須主動聲明并提前回避。
監管
第二十四條 大賽組織者和參賽者必須遵守大賽章程及相關規則,接受監督:
1.主辦單位之工作應受主管機關之監督。
2、省競賽管理委員會的工作受主辦單位及其上級領導機構的監督。
3、省賽區實施單位的工作接受承辦單位和省賽區委員會的監督。
4、省級競賽管理委員會負責人負責全省競賽事務并對其所負責的賽區進行監督、管理。
5、任何個人或組織可以對大賽主辦方及個人進行監督,并有權按照規定程序提出投訴。
第二十五條 參賽學生如發現有違反比賽規定的行為,可向省級比賽承辦單位指名舉報,省級比賽承辦單位必須受理舉報,并根據實際情況按規定處理,并對舉報人保密。
第二十六條 地方競賽承辦單位發現有違反規定的行為,可以向其上級競賽承辦單位舉報高中物理競賽考試,其上級競賽承辦單位必須受理舉報高中物理競賽考試,調查情況,并根據調查結果依法作出處理。
處罰
第二十七條 受處罰的行為包括:參賽學生違反比賽規則、比賽工作人員失職、省級比賽領導失職、承辦機構失職。下列行為均視為違反比賽規則或失職。
1.參賽學生違法行為是指要求參賽學生獨立解決問題(或完成任務)的情況:
(一)攜帶違禁物品進入考場,經監考老師指出后拒不改正的;
(2)以不正當手段提前獲取大賽題目或者與大賽題目相關的信息;
(3)在比賽前及比賽過程中向其他參賽學生提供與比賽主題相關的信息;
(4)未經允許,通過任何方式或媒體將競賽答案帶入考場;
(5)其他不符合競爭規則、影響公平競爭的行為。
2、大賽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行為是指:
(1)對參賽學生違反比賽規則的行為不予制止或舉報的;
(二)提前向參賽學生泄露賽題;
(3)未按規定向參賽學生提供與競賽主題相關的資料;
(四)未按照規定保存、報送競賽成績的;
(5)擅自更改參賽學生比賽成績;
(6)其他影響公平競爭的行為。
3.省賽負責人違法或失職,是指參賽學生在獨立解決問題時:
(1)未經承辦單位許可,復印試卷的;
(二)提前向參賽學生泄露賽題;
(三)發現參賽學生違反規定,不按規定進行處罰的;
(4)不制止體育場館工作人員的違規行為并繼續聘用他們
(5)擅自更改參賽學生比賽成績或者分數;
(6)未按照規定報告比賽結果;
(7)發現違法、失職行為,未向主辦方報告。
4.省級機關違法失職是指:
(1)未經承辦單位許可,復印試卷的;
(2)競賽承辦人員提前向參賽學生或者省賽區泄露賽題;
(3)擅自更改參賽學生比賽成績;
(4)未按照規定向承辦者報告有關情況的。
5. 主辦方違法或失職行為是指:
(1)選手出題后對參賽學生進行指導;
(2)競賽承辦人員提前向參賽學生或者省賽區泄露賽題;
(3)擅自更改參賽學生比賽成績;
(四)未按照規定向主管部門報告比賽結果及相關資料。
第二十八條 違法失職的處罰
1.學生在省級比賽中,如有違反規定行為,一經發現,取消該年度比賽成績,并自次年起兩年內不得再參加該項比賽。
2.學生在全國性競賽中,若被發現有違反任何規則的行為,將取消該年度的成績,并且自第二年開始三年內不得再參加任何五項學科競賽。
3、任何不履行監考職責的工作人員將立即失去監考資格,并將受到主辦方的批評教育。
4、對失職失責的省賽領導及工作人員,主辦方將立即取消其參賽資格,并給予通報批評。
5.如發現省級賽事承辦單位有集體違規行為,賽事承辦單位將要求省賽區主管部門改組賽事承辦機構。
6. 以上1至5項行動,均須由相應主辦單位記錄,并報主管機關備案。
7、主辦單位成員(含出題人)有第二十七條第五款1.2.3所列行為之一的,主辦單位應當取消其參賽資格。
8.主辦單位如有集體失職行為,主管機關除給予警告外,并有權取消對主辦單位的財政支持,以及撤銷其舉辦權。
9、對有事實依據、有簽名的真實投訴,投訴受理單位必須受理并調查其真實性。投訴受理單位有義務為投訴人保密。投訴受理單位不受理匿名投訴或無事實依據的投訴。
10、受處罰方可向上級單位或者主辦單位申訴,主管單位為最終決定單位。
其他信息
1. 資金
2. 競賽報名
3.規章的制定、修改和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