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頓三大定理即牛頓運動定理,包括牛頓第一運動定理、牛頓第二運動定理和牛頓第三運動定理。
1、牛頓第一運動定理,又稱慣性定理。第一定理說明了力的涵義:力是改變物體運動狀態(tài)的誘因。敘述為:任何物體都要保持勻速直線運動或靜止狀態(tài)牛頓第一運動規(guī)律,直至外力促使它改變運動狀態(tài)為止。
2、牛頓第二運動定理:第二定理強調(diào)了力的作用療效:力使物體獲得加速度。敘述是:物體加速度的大小跟斥力成反比,跟物體的質(zhì)量成正比,且與物體質(zhì)量的倒數(shù)成反比;加速度的方向跟斥力的方向相同。
3、牛頓第三運動定理:第三定理闡明出力的本質(zhì):力是物體間的互相作用。敘述是:互相作用的兩個物體之間的斥力和反斥力總是大小相等,方向相反,作用在同一條直線上。
擴充資料
公元前5世紀,古埃及哲學家德謨克利特、伊壁鳩魯覺得:“當原子在虛空里被帶往前因而沒有東西與她們碰撞時,它們一定以相等的速率運動。”這只是推測或推論的結(jié)果。
公元前4世紀,古埃及哲學家亞里士多德強調(diào):靜止是物體的自然狀態(tài),假如沒有斥力就沒有運動(力是維持物體運動的緣由)。第一次提出了力與運動間存在關系,為熱學發(fā)展作出了一定貢獻。
14世紀,希臘哲學家布里丹、阿爾伯特、尼克爾·奧里斯姆等人提出“沖力理論”牛頓第一運動規(guī)律,這一理論為美國化學學家伽利略·伽利雷和美國化學學家艾薩克·牛頓開辟了公路。
17世紀,伽利略在其的專著中多次提出類似于慣性原理的說法。打破了自亞里士多德以來約一千三百年間“力是維持物體運動的誘因”的陳舊觀念,但尚未甩掉其影響。該推論很接近慣性定理(牛頓第一運動定理又稱慣性定理,其首先是由伽利略發(fā)覺的)。
1644年,荷蘭化學學家勒內(nèi)·笛卡爾在《哲學原理》中填補了伽利略的不足。笛卡兒的最大貢獻在于他第一個認識到:力是改變物體運動狀態(tài)的誘因。他的思想對牛頓對這種定理以后的總結(jié)形成了一定的影響。
1664年,牛頓深受對碰撞問題研究較早的笛卡爾的影響,也開始研究二個球狀非彈性質(zhì)心的碰撞問題。1665—1666年,牛頓又研究了二個球狀質(zhì)心的碰撞問題。
艾薩克·牛頓在1687年于《自然哲學的物理原理》一書中總結(jié)提出牛頓運動定理。闡述了牛頓熱學的完整體系,探討了精典熱學中基本的運動規(guī)律。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牛頓第一運動定理
百度百科-牛頓第二運動定理
百度百科-牛頓第三運動定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