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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wnpath--]一、歸納法的意義
一般來說,歸納推理是指從某些事物或現象推導出這種事物或現象的一般規律的推理方法光現象知識點總結全,主要包括簡單枚舉法、統計概率法和因果聯系法三種推理方法。 這三種方法都有一個共同的特點,那就是通過對大量但不是全部的事物的觀察、綜合、分類、比較,推斷出此類事物具有一些共同的屬性光現象知識點總結全,這是一種推導特殊到一般。 邏輯推理。
2.歸納法的意義
與解釋法不同,歸納法是一種綜合方法。 其推論往往突破前提所提供的知識范圍,提出前提中不一定包含的新推論。 從而大大擴展了我們的知識面。 從這個意義上說,歸納邏輯可視為形成人類新知識的主要思維方法之一。 但正是因為歸納法的推論并不一定隱含在前提中,推論與前提之間沒有必然的聯系。 因此,歸納法的證明力弱于解釋法,歸納法得出的推論并不可靠。
無論歸納本身的證明力及其推論的可靠性如何令人沮喪,不可驗證的歸納仍然是人類最基本的認知能力。 用歸納法(且只能用歸納法)對經驗世界的錯綜復雜的現象進行觀察、比較、綜合、總結而形成的常識,是人類一切知識的終極基礎!
三、法律適用中運用歸納推理必須遵循的規則
所給出的例子不僅具有足夠的代表性,而且累積經驗中的例子或案例越多,得出的推論正確的概率就越高。